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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擅倒危废最高罚20万元

[日期:2013-1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1219,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规范了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防治办法,规定一旦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工业固体废物要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当将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条例》将于2014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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