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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新型肥料国家将不予登记

[日期:2014-07-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对生产企业来说,没有标准就意味着无法评估生产的产品能否面世。对此,日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就肥料的登记作了详细介绍,并指出有五类新型肥料不予登记。

针对肥料抽查中管理较为严格的登记证与标签问题,刘红芳表示,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并且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使用同一种标签。此外,刘红芳还提醒生产企业在登记产品时需注意的问题,如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等。

       刘红芳指出,以下五类新型肥料农业部将不予登记:

       一、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

       二、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的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

       三、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例如申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记产品,主要用于掺混肥料原料。从肥料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考虑,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记。

       四、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

五、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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