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化肥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江西省近日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该《办法》包括8章35条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储备品种、监管责任部门和所需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了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化肥质量标准、储备责任期和储备时间。储备总规模在每一轮承储责任期结后进行动态调整。春耕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救灾肥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救灾肥储备规模按国家救灾肥占春耕肥的比例,设定为1万吨,其中尿素、复合肥各0.5万吨,后续再依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所有承储企业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申报企业需符合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具体条件。救灾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为1万吨,春耕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为5万吨,每2年招标一次。《办法》还规定,省财政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