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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8项职业卫生标准 多项测量和诊断标准涉及化学品

[日期:2024-04-02] 来源:中化新网  作者: [字体: ]

  3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项。

  具体来看,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别是《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滑囊炎诊断标准》《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质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同时废止。3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别是《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第165部分:乙草胺》《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氨酸)-丁烷测定标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质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更改了诊断条款、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释义及吸烟影响的相关条款,同时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

  新修订的《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将潜伏期区间由5~40 天更改为5~60 天,并增加“初次接触当天不发病”和“一旦致敏后,如再接触,常在24 小时内发病”的表述;增加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为病因学诊断指标,并强调,特异性变应原斑贴试验仅适用于临床上怀疑职业接触三氯乙烯引起的药疹样皮炎的病因检测。同时,此标准删除发病概率在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中的要求,不再将其作为诊断必备条件。

  新修订的《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将“观察对象”修改为“接触反应”。规定接触反应一般需医学监护1~3 天,对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化学物质,可适当延长医学监护时间,一般不超过7 天。同时,标准还补充了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分级指标。此外,标准还增加了重度中毒性脑病分级诊断的客观依据,将出现脑部定位损害可伴有头颅影像学或神经电生理相应部位受损改变作为重度中毒性脑病的诊断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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